(2017)新230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杰荣与许仁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荣,许仁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1768号原告:刘杰荣,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告:许仁成,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阜康市。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荣与被告许仁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刘杰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62元,减半收取4481元,邮寄费80元,合计4561元,均由原告刘杰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