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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杰荣与许仁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荣,许仁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1768号原告:刘杰荣,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告:许仁成,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阜康市。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荣与被告许仁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刘杰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62元,减半收取4481元,邮寄费80元,合计4561元,均由原告刘杰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