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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南陵县籍山镇仓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苏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县籍山镇仓溪村民委员会,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苏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4114号原告:南陵县籍山镇仓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仓溪村。法定代表人:李庆宝,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蒋源勇,董事长。被告:安徽苏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法定代表人:刘海荣。原告南陵县籍山镇仓溪村民委员会(下称仓溪村委会)与被告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宁粮投公司)、安徽苏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仓溪村委会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2日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合同,约定原告将除东风、上阳、建设三个村民组以外的21个村民组约10500亩土地以及水面约1300亩出租给被告,用于现代农业项目开发经营,承租期限13年(2012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租金标准是水田按每亩450斤早籼稻,旱地按每亩350斤早籼稻(自交付之日起三年后按水田标准执行),以当年国家早籼稻保护价折算抵作承租费用(不低于100元/百斤标准),水面承租租金按260元/亩计算,每年的租金于每年5月30日和10月30日之前各付50%,另外还约定被告每年支付150000元的劳动积累工,承租期间不得转租,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10000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逐步将土地交给被告(共计移交土地12453.5亩,水塘1283.87亩),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标准和时间支付租金,并且未经原告同意将土地转租他人,造成矛盾重重,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于2016年初将被告诉至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准予解除合同。但截止目前,被告拖欠原告租金12930888.67元。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930888.67元和违约金1000000元。江宁粮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脱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合同关系,不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依据合同确定管辖法院,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而其住所地为南京市江宁区,而非南陵县,故南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土地位于南陵县,故南陵县人民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所以,被告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费80元(未交)被告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代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