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秀芳、山东天泰建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芳,山东天泰建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50号申请人周秀芳,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福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