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02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奇月与高士敏、高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奇月,高士敏,高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4280号原告:张奇月,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代理人:焦红霞,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士敏,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高东,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奇月与被告高士敏、高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奇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奇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原告张奇月承担(已交)。审 判 员 朱俊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 文书 记 员 沐文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