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周卫国、万琳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卫国,万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卫国,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琳艳,女,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再审申请人周卫国因与被申请人万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袁州区人民法院(2014)袁民一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5)宜中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卫国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周卫国在万琳艳处借款333万元的依据是双方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的一份协议及借据复印件,双方签订的《用商铺及房屋抵还借款协议》,因未依约定经上港居民小组确认,是无效协议;协议和借据反映的金额不同。周卫国出具的借据(条)是计算当月的利息后,将利息金额转变为借款金额再出具借据(条)的,其中含有170多万元的利息。万琳艳提供的有效证据是5份转账单共计204.8万元,一审时,万琳艳确认周卫国归还17.5万元,二审时,万琳艳确认周卫国归还60万元,因此,周卫国尚欠万琳艳127.3万元。2、有新发现的证据足以说明原审判决错误。周卫国发现2013年2月又归还万琳艳9万元。二审时,万琳艳否认证人周某作证证实周卫国归还万琳艳10万元,但2015年7月10日(二审判决后),证人周某在电话中质问万琳艳时,万琳艳又承认收到了10万元现金。因此,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中级法院依法立案再审。被申请人万琳艳辨称:双方签订《用商铺及房屋抵还借款协议》目的在于双方为了实现用房抵债,还有就是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数额,周卫国想通过认定《用商铺及房屋抵还借款协议》无效来达到推翻自己已认可的欠款数额,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利息经双方结算后转为借款本金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双方同意将利息计算为本金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视听资料)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可能存在错误,周卫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挺审判员 胡劲松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