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常红生与刘红昌、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红生,刘红昌,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862号原告:常红生,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峰,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被告:刘红昌,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林岭区新建路187号1幢西塔楼18层6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昌。原告常红生与被告刘红昌、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红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常红生负担。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燕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