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利与成宏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利,成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吉利。被执行人:成宏斌。申请执行人吉利与被执行人成宏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宏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吉利申请执行成宏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已将执行人成宏斌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故暂撤回执行申请。若协商未果,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601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