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云阳县沙市镇人民政府与汪维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沙市镇人民政府,汪维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5012号原告:云阳县沙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沙市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920X。法定代表人:张旭,系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系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松,男,汉族,1977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系司法所所长,特别授权。被告:汪维秀,女,汉族,1967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云阳县沙市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汪维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云阳县沙市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阳县沙市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