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晏忠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忠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忠和,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忠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忠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晏忠和在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的家中与朋友吃饭喝酒。同日17时许,晏忠和持E证驾驶车辆从其家往彭水县靛水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彭水县靛水新城公安局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在民警的带领下到彭水县民族医疗中心抽取静脉血。经鉴定,晏忠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6mg/100ml。2017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晏忠和再次酒后驾驶该车载人从其家往彭水县靛水场上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靛水新城公安局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晏忠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晏忠和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晏某1、晏某2、王某某、张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乙醇检验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晏忠和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忠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晏忠和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晏忠和醉酒后载人驾驶机动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晏忠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忠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