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麦顺兴与胡伟健、罗丽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顺兴,胡伟健,罗丽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4291号原告:麦顺兴,女,汉族,1973年5月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智宁,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健,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罗丽珍,女,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麦顺兴诉被告胡伟健、罗丽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其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告胡伟健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伟健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