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传华与沈黔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华,沈黔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8日,住大竹县。被执行人:沈黔坤,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2日,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张传华与沈黔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传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传华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