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毛金坤与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金坤,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5036号原告:毛金坤,男,生于1971年7月2日,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罗建松,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重庆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毛金坤与被告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毛金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金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金坤撤回对被告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3元,由原告毛金坤负担。审判员 李跃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