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施明长与倪原福、赵世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明长,倪原福,赵世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090号原告:施明长,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虾,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原福,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毅,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斯,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世昆,曾用名赵世昌,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施明长与被告倪原福、赵世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矛盾尖锐,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施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少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