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薛金四与田付恩、苗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四,田付恩,苗永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2160号原告:薛金四,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田付恩,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被告:苗永龙,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原告薛金四与被告田付恩、苗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薛金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金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书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