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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5民特7号申请人:高某,女,汉族,农民。申请人高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某称,戢运春(男,生于1959年3月9日)于2009年5月份外出务工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已失踪8年之久,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戢运春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戢运春,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北省房县城关镇白露社区4组,系申请人高某的丈夫。戢运春于2009年5月份外出务工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高某申请宣告戢运春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戢运春的公告。戢运春下落不明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戢运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戢运春2009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已达8年之久,下落不明时间已满法律规定的2年。申请人高某申请宣告戢运春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戢运春的公告,三个月的公告期届满,戢运春仍无下落,符合宣告戢运春失踪的法定条件,故申请人高某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戢运春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薛莉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晓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