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满华与涂木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满华,涂木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2239号原告:罗满华,女,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冠仟,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木秀,女,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罗满华与被告涂木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罗满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满华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永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