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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6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毛爱营与赵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爱营,赵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923号原告:毛爱营,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赵淳,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毛爱营与被告赵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毛爱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爱营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爱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毛爱营负担。审判员  霍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