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19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xx。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甘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丁xx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中兴乡至长山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兴乡小五屯附近时,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丁xx血液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被告人丁xx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丁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丁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齐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