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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金玉与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玉,张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玉,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春雷,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王金玉与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张春雷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金玉民间借贷纠纷款400000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春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07046元及申请执行费6006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