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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7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根友与黄军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友,黄军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罗四国,武汉市盛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7088号原告:李根友,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黄军军,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10层。负责人:柳盛祥,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贺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四国,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告:武汉市盛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葛化街左岭工农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樊翠英。原告李根友与被告黄军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被告罗四国、被告武汉市盛祥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登记在被告武汉市盛祥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号重型普通货车、登记在原告李根友名下的鄂A×××××号小型轿车和被告罗四国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受损,被告罗四国受伤的损害后果,目前仅原告李根友在本院提起诉讼,而案涉交强险、商业险的赔偿金额是有限的,各受害人对肇事方的赔偿请求权是处于同一顺位,因此,本院在受理案件之后,有必要通知案涉交通事故的伤者和车辆所有人主张权利后再行审理,以保障其合法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唐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