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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余双明与张体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双明,张体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双明,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张体福,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余双明与被执行人张体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体福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余双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体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余双明借款1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体福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由于被执行人张体福目前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余双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体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申请执行人余双明也不知道被执行人张体福的具体下落。现经申请执行人余双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115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亮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