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8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爽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爽,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8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爽,男,1971年11月30日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宁,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5081-10室。法定代表人:范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帅,女,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马爽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携程旅行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马爽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示护照有效期问题。一审时被上诉人在手机客户端上演示的旅游产品提示并非上诉人在网页上预定时的提示,而且被上诉人在2017年3月12日的旅游产品中进行提示,不能证明在2016年12月30日对上诉人进行过提示。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延期提交护照并擅自超额扣款,存在过错。被上诉人恶意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拒绝与上诉人协商解决纠纷,导致进入诉讼程序,由此支出的律师费是上诉人受到的合理损失,理应由被上诉人予以赔偿。被上诉人携程旅行社书面辩称,上诉人在一审时认可被上诉人已于预定网页中明确提示“因私护照应在行程结束后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且该提示是针对所有出境旅游产品,属于常识性问题。护照有效期存在问题仅有上诉人父亲一人,但上诉人方三人共同拒绝出行扩大损失。上诉人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一审法院将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从5%下调到2%,已低于上诉人本应承担的违约金,故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马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携程旅行社退还旅游费17,541元;2.判令携程旅行社赔偿律师费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2月30日,马爽通过网络预订携程旅行社的“伊朗德黑兰+伊斯法罕+设拉子+亚兹德+卡尚10日7晚跟团游(4钻)自营口碑一价全包/德黑兰5星+内陆飞+特色餐”旅游产品(订单号2556127268),出发日期为2017年1月26日,返回日期为2017年2月4日,出行人为三人,每人旅游费用为19,490元。马爽于当日支付了三人旅游费58,470元。次日,携程旅行社短信告知马爽同行人员之一(马爽之父)的护照有效期必须归国后满半年,而其于2017年5月24日到期不符合要求,须重新办理。后马爽之父及马爽分别联系携程旅行社客服要求退团、退款。经交涉携程旅行社于2017年1月25日向马爽退回40,929元,尚有余额17,541元未退回。因携程旅行社未全额退还旅游费用,马爽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马爽确认在网络预订涉案旅游产品时页面存在旅游合同,但只是旅游合同样本,马爽未签订过该合同。马爽否认涉案旅游产品在预订页面有“中国大陆因私护照应在行程结束后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明确提示。经当庭对目前在售的相同线路旅游产品进行演示,演示显示该产品确认单的签证须知栏目下,有“中国大陆因私护照1、行程结束后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2、……”字样。马爽表示看到演示内容,但该内容隐藏在某一项下,属格式条款,未用加粗加黑等特别方式表示,不能引起消费者足够的注意,使马爽在预订涉案旅游产品时未能看到。诉讼中,马爽认为出境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所承担违约金,比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承担的违约金数额高,显失公平,马爽持有异议。因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一审法院认为,马爽在携程旅行社旅游官网上对涉案旅游产品进行点击确认同意,后又对形成的订单进行网上付款,马爽的这一系列行为表明了缔结旅游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马爽、携程旅行社签订的系电子合同,马爽在网上对该旅游产品点击确认同意,符合网上签约行为的法律特征,无需再另行签名,故马爽、携程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成立并生效。关于签证须提供有效护照问题,中国大陆因私护照应在行程结束后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这在网上办理签证的各国使领馆都有该要求,应属常识性问题,且马爽有出境经历应知晓该要求。本案对该系争问题的当庭演示亦显示签证须知栏目下有中国大陆因私护照在行程结束后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提示,马爽未发觉,系自身过失。马爽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出行,最终解除出境旅游合同,应当认定马爽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涉案旅游产品的出境旅游合同条款显示,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在行程前30日至15日解除合同,承担旅游费用5%违约金,旅行社在行程前30日至15日提出解除合同,支付旅游费用2%违约金,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调整,马爽应承担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金额为1,169.40元。故携程旅行社应将马爽支付旅游费用未退回的余额17,541元扣除马爽应当支付的违约金1,169.40元,将余款16,371.60元退还马爽。关于马爽要求携程旅行社赔偿律师费10,000元,律师费的产生非诉讼必然发生的费用,马爽聘请律师系为己提供法律帮助,为便利其诉讼活动,使其受益。且马爽系本案中违约方,马爽主张由携程旅行社承担其聘请律师费用,马爽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爽人民币16,371.60元;二、驳回马爽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30元,由马爽负担人民币99.10元,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5.2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案演示的预定旅游产品网页上均有关于护照有效期问题提示,其已尽到提示义务。上诉人预定涉案旅游产品时页面信息是否包含提示内容,现已无法从证据中得以还原,因此无论上诉人是手机下单还是网上下单,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足以推翻被上诉人已履行提示义务的举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负担。上诉人因无法按时递交护照导致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比例既在责令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保护了上诉人的正当利益。上诉人无视违约而要求被上诉人全额退费,有悖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聘请律师解决争议引发的诉讼,是其为维护权益支出的成本,而非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因此其有关律师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4.30元,由上诉人马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慧审判员 许鹏飞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