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民终3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邢台中山医院、邢台市正象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中山医院,邢台市正象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3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中山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开元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亚明,该医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正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顺北商住楼*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郄潇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邢台中山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正象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台中山医院以双方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邢台中山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中山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1022.5元,由上诉人邢台中山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新戈审判员  秦一臣审判员  何秀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勇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