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油田压裂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油田压裂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757号原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委托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钰剑,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延长油田压裂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益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呼学军,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刚,该公司基建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油田压裂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克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