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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井伟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5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井伟,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耕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段洪,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井伟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7年9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新鑫、检察官助理胡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井伟及辩护人段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张井伟作为重庆市耕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即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永川分站(以下简称:永川水保站),签订了“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重庆市永川区临江河项目区上游小流域科技推广项目”(以下简称:2012永川科技推广项目)苗木买卖合同。约定由重庆市耕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向科技推广项目出售3.5294万棵竹柳树苗和3.1833万棵皮球桃树苗。2012年底,被告人张井伟与时任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水保科长兼水保站负责人周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周某的职务便利骗取2012永川科技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张井伟与周某采用伪造工程质量验收表、苗木收条等验收材料,虚构重庆市耕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川区五间镇租用土地种植3.1833万棵皮球桃树苗的事实,骗取专项资金43.9996万元。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张井伟在重庆市江津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7月5日,被告人张井伟退出赃款9.8万元。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项目招投标资料、买卖合同、工程款拨付凭证、扣押笔录,证人周某、陈某某、卢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井伟的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井伟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43.999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张井伟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井伟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井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张井伟系从犯;3.全额退赃。综上,建议对张井伟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张井伟作为重庆市耕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即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永川分站(以下简称:永川水保站),签订了“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重庆市永川区临江河项目区上游小流域科技推广项目”(以下简称:2012永川科技推广项目)苗木买卖合同。约定由重庆市耕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向科技推广项目出售3.5294万棵竹柳树苗和3.1833万棵皮球桃树苗。2012年底,被告人张井伟与时任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水保科长兼水保站负责人周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周某的职务便利骗取2012永川科技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张井伟与周某采用伪造工程质量验收表、苗木收条等验收材料,虚构重庆市耕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川区五间镇租用土地种植3.1833棵皮球桃树苗的事实,骗取专项资金43.9996万元。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张井伟在重庆市江津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7月5日,被告人张井伟退出个人所分的4万元以及尚在耕茂园林公司账户的5.8万元。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4日对张井伟行贿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1日,张井伟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干警抓获,系被动归案。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张井伟出生于1971年12月9日,案发时系成年人。4.《中共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党组关于周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中共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党组关于明确局领导分工的通知》等,证实2012年3月20日,周某被任命为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水保科科长。2012年6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党组决定由副局长陈某某协助分管水保科、水保站。5.《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关于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工程科技推广项目实施计划的请示》、《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同意永川区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证实永川区水务局于2012年11月28日向市水利局请示在永川区五间镇上游小流域种植竹柳及皮球桃。市水利局于同年12月5日同意区水务局上报的实施方案。6.《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永川区临江河项目区上游小流域科技推广实施方案》以及资金安排表,证实项目计划种植桃树31833株、竹柳35294株,示范田块租地补助费4.8万元。7.科技推广项目苗木买卖合同,证实张井伟代表重庆耕茂园林有限公司与永川水保站签订苗木买卖合同,约定耕茂园林公司向水保站提供皮球桃31833株,单价12元,总价38.1996万元;竹柳35294株,单价8.5元,总价29.9999万元。8.重庆市永川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汇总凭证、记账凭证、资金付款委托书、发票等,证实2013年永川区财政局向重庆市耕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8.1995万元;2014年1月26日向耕茂园林公司支付5.8万元。耕茂园林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国际酒店分公司支付餐饮费、住宿费共计4万元。9.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张井伟分多次向徐家英的账户汇入11.6万元。10.重庆市耕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单,证实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于2013年1月10日向耕茂园林账户支付68.1995万元、2017年1月27日支付5.8万元。2013年1月22日,耕茂园林公司向名豪酒店支付4万元、向永川区金雕家俱有限公司支付8万元。11.扣押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5日对张井伟的9.8万元予以扣押。12.被告人张井伟的供述,证实他是重庆市耕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的周某是他表弟。2012年的一天,周某对他说有个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他向周某表达了意向。周某同意他来做。后来周某还将他引荐给副局长陈某某。陈某某也同意他来做这个项目。过了几天,周某打电话告诉他项目需要竞争性比选。至少需要三家公司参与。他后来就找了两三家朋友公司一起。周某还将苗木的单价和最高限价告诉了他。他就顺利中标了。中标后,他就在周某办公室代表公司与水务局签订了苗木买卖合同,负责提供皮球桃和竹柳苗,并负责栽种,栽种的位置在五间镇的一个水库旁。合同签订后他就及时提供了足额的竹柳苗。周某还带他去看了应当种植皮球桃的位置,但周某说要用以前种植的桃树冒充此次桃树。他就不需要提供了,到时将钱套出来。柳树种植完后就由周某进行了验收,具体哪些人参与了验收他不认识。2012年,他收到了永川区水务局支付的款项。收到钱后,周某让他向永川一个家具厂支付了十万多元,向永川名豪酒店支付了4万元。按照周某的要求,他分多次向周某的母亲徐家英的银行账户转账11.6万元。他自己分得了4万元,拿给陈某某4万元,周某分了4、5万元。因为推广项目还有5万元左右的土地租赁费需要套出来。他就按照周某要求和合兴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因为没有租地,所以也不需要支付租地费用。2014年左右,周某打电话告诉他租地费用已经打到账户。他查了后发现5.8万元到账。1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张井伟是他表哥。2012年永川水务局有个水土保持项目,大概有100多万元的费用。项目主要是种植桃子树和柳树。张井伟是做苗木生意的,他就推荐张井伟来做这个项目。因为之前永川水保站有些买家具、窗帘以及有些接待费不能报账,他就想这个项目的桃树不实际种植,把钱套出来支付这十多万元的费用。因为张井伟是他亲戚,套取资金操作也方便些。他跟陈某某汇报后,陈某某也表示同意。因为2012年五间镇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在合兴村栽种了桃树。栽种桃树苗的是个他认识的叫卢某某的老板。他就准备将卢某某种植的桃树来冒充科技推广项目中的桃树。他后来让张井伟的公司顺利中标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因为没有实际提供桃树苗,他就让卢某某去合兴村打了两份收到桃树苗的收条。2013年初,张井伟将竹柳苗种植完以后,同时卢某某的桃树苗也栽种差不多的时候,他就和韩世勋、易文峰、张井伟去验收。验收表上财政局、发改委等人的签名就由他和韩世勋伪造的。验收结束后,张井伟将票据交给他。他因为是水保科负责人,他、陈某某以及水务局长刘兵就签了字。钱款支付到张井伟公司账上后,他让张井伟支付了金雕家具9.4万元,支付名豪酒店接待费4万元。张井伟还拿了4万元给他,拿了4万元给陈某某。张井伟还分多次给他转账11万元左右,都是转到他母亲的银行账户的。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他2007年至2016年担任永川区水务局局长,一直分管水保科、水保站。2012年科技推广项目下达后,周某就说他有个老表是卖树苗的老板,想来承接科技推广项目。他表示同意,并让周某自己去操作。在张井伟实施栽种苗木的过程中,周某又在办公室找到他说有些接待费用不能报销,干脆从项目中套取三四十万出来解决上述费用。项目做完后,周某将票据拿给他签字,他就签了字。2013年初在异风海鲜肥牛吃饭,张井伟拿了3万元给他。15.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他认识永川区水务局水保科科长周某。2012年左右的一天,周某让他帮忙打两张收条,具体内容是合兴村收到桃树苗3万株,另一张是收到竹柳苗3万株。具体收到哪个公司的树苗他记不清了。他就去找合兴村委会主任赵某某盖章。第一次去赵某某没有盖。周某再次让他去找赵某某,赵某某就盖了章。2012年底,他在合兴村种植了桃树苗3万多株。之后项目通过验收,验收时财政局、发改委的人都参与了的。1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永川区五间镇合兴村党总支。2012年底,卢某某找他来盖章。一张条子写的是合兴村委会收到重庆市耕茂园林公司竹柳苗3万多株,另一张写的是收到桃树苗3万多株。当时他没给卢某某盖章。几天后,五间镇农机服务中心主任温勇跟他打招呼让尽快帮助把卢某某的手续办了。后来卢某某找他,他就给盖了章。他们村确实收到了竹柳苗也栽种了。除了卢某某在他们村种植过桃树苗之外,没有其他人种植过桃树苗。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井伟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套取国家财产43.99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井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井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井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井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9.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秋生人民陪审员  蒋文长人民陪审员  杨 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