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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8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先树与被告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先树,张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8428号原告:宋先树,男,195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爱民,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先树与被告张爱民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宋光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先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先树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声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