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玉明与苏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明,苏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明,男,汉族,现住伊金霍洛旗,公务员。被执行人苏小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厨师。本院作出(2012)伊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小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苏小平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执行人苏小平在你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飞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