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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恢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文彦申请执行姜洪奎、高松、陈凤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彦,姜洪奎,高松,陈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恢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彦。被执行人姜洪奎。被执行人高松。被执行人陈凤军。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张文彦申请执行姜洪奎、高松、陈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陈凤军偿还本息共计850,000.00元,申请人张文彦同意只收取欠款本息共计850,000.00元,剩余部分全部放弃,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