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宿晓春申请执行白玺、鄂尔多斯市联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晓春,白玺,鄂尔多斯市联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898号申请人宿晓春,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白玺,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宿晓春与被执行人白玺、鄂尔多斯市联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白玺、鄂尔多斯市联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秦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