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尹德和、熊多奇、李德荣、尹向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尹德和,熊多奇,李德荣,尹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炎陵县霞阳镇坎坪村。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乌鸡坝村。法定代表人李德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德和,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王府花园*栋***座。被执行人熊多奇,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王府花园*栋***座。被执行人李德荣,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号*栋***号。被执行人尹向前,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层。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尹德和、熊多奇、李德荣、尹向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湘022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尹德和、熊多奇、李德荣、尹向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尹德和、熊多奇、李德荣、尹向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