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刘修凡与被执行人何小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修凡,何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刘修凡,男,1957年9月1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小飞,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修凡与被执行人何小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小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修凡109084.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64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燕娥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荣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