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9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9862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441号青青丽苑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808671008679M。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坤,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龚綦,男,1963年8月17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