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曾好、刘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曾好,刘春祥,黄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曾好,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周、区文晖,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黄翠娟,女。上诉人王曾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9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曾好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上诉人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一致为广州市增城区,本案应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显示,双方在该《借款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载明“合同签订地:广州,天河”,该约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玮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