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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玉清申请执行韩龙、鄂文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清,韩龙,鄂文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清,男,49岁。被执行人韩龙,男,40岁。被执行人鄂文秋,女,36岁。陈玉清申请执行韩龙、鄂文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