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玉清申请执行韩龙、鄂文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清,韩龙,鄂文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清,男,49岁。被执行人韩龙,男,40岁。被执行人鄂文秋,女,36岁。陈玉清申请执行韩龙、鄂文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