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龙令祥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令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95号罪犯龙令祥,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侗族,出生地贵州省锦屏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令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132元。宣判后,被告人龙令祥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龙令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龙令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令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四月至二O一七年七月累计获考核分2821分,获得表扬五次(二O一五年二月至二O一七年七月累计获考核分303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龙令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令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