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任智铭与刁晓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智铭,刁晓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749号原告:任智铭,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刁晓勇,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原告任智铭与被告刁晓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任智铭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智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任智铭负担。审判员  杜兆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