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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6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426民初6906号原告孙某,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慕某,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俊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200元;2、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2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当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云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