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廖荣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廖荣方,金晓微,陈金荣,金伟微,洪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8312508XJ。被执行人廖荣方,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晓微,女,1979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金荣,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伟微,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洪艺伟,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廖荣方、金晓微、陈金荣、金伟微、洪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荣方已自行向申请人履行了35407.10元,被执行人廖荣方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X街道X街69号202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债权、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10月20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1367元。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陈金荣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10月20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3311元。被执行人金晓微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金伟微、洪艺伟在青田天运航空票务经营部、洪艺伟在青田县季宅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持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法院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