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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盖秀琴与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秀琴,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梁欣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初84号原告盖秀琴,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士程,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伊世金,局长。第三人梁欣妹,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盖秀琴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盖秀琴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盖秀琴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盖秀琴承担。审 判 长  杨 斌人民陪审员  张立谨人民陪审员  崔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