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邵发群与李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发群,李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324号原告:邵发群,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斌,男,汉族,1955年8月6日生,住郑州市。被告:李光辉,男,汉族,1974年4月1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发群诉被告李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发群撤回对被告李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邵发群负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