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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廖永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廖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永超,男,1994年8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廖永超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的(2017)粤0703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9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