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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远志、江世俊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志,江世俊,江世林,江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王远志,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江世俊,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江世林,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江世明,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王远志与江世俊、江世林、江世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世俊、江世林、江世明占用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湾里X弄X号房屋X楼的东南向房间房屋状况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查,该房屋现由被执行人江世俊、江世林、江世明用于堆放杂物等使用,短期内无法收腾房。本院认为,因本案讼争屋现由三被执行人占用,短期内无法收腾房,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腾退房条件,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腾退房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