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5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70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凤凰大道一横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1427955-X。法定代表人:邓应邦。委托代理人:刘智标,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河涌街43号第2卡,组织机构代码07187928-6。法定代表人:马振。本院审理的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黄建友、蔡清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9432.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28日起以1489432.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驳回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18511元,由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内向其迳付)。因被执行人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21185.67元,本案执行费186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6174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斯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