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宗选与肖廷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选,肖廷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639号原告:陈宗选,住天祝县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廷红,住天祝县某镇。原告陈宗选与被告肖廷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陈宗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宗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陈宗选负担。审 判 长 张福才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蒲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