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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宗选与肖廷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选,肖廷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639号原告:陈宗选,住天祝县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廷红,住天祝县某镇。原告陈宗选与被告肖廷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陈宗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宗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陈宗选负担。审 判 长  张福才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蒲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