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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白德福与白小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德福,白小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5019号原告:白德福,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白小平,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农民。原告白德福与被告白小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9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白德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白德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佟永胜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五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