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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衡阳市众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面包先生餐饮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众建装饰工程公司,面包先生餐饮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6民初724号原告:衡阳市众建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蒸湘区。法定代表人:李强,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面包先生餐饮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李耀球。原告衡阳市众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建公司)与被告面包先生餐饮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面包先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面包先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众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工程尾款17603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约完成有关装修工程,被告已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工程款176030元至今未付。被告面包先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3日,众建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面包先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众建公司承接面包先生公司衡阳加工中心月畔湾2、3、4、5栋106室的加工中心装修工程,该工程面包先生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验收合格,双方于2016年12月27日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工程结算价为588700元。2016年8月27日,众建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面包先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众建公司承接面包先生公司衡阳月畔湾店的门店装修工程,该工程面包先生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验收合格,双方于2016年12月27日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工程结算价为77500元。2016年9月3日,众建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面包先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众建公司承接面包先生公司衡阳供大店的门店装修工程,该工程面包先生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验收合格,双方于2016年12月27日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工程结算价为68910元。2017年6月15日,经众建公司与面包先生公司核对账目,双方制作《对账单》,确认面包先生公司上述三个工程的应付工程款为735110元,已付工程款559080元,尚欠工程款176030元,由于众建公司在面包先生公司消费3388元尚未付款,故双方确认目前欠款数额为172642元。上述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书、对账单均由众建公司和面包先生公司盖章确认。本院认为,众建公司与面包先生公司经协商签订装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众建公司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及施工,具备承接装修工程施工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众建公司虽在庭审中陈述面包先生公司在衡阳设立了分公司,与其公司签订合同的赵瑞系分公司总经理,但其并未提供面包先生衡阳分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且案涉施工合同系面包先生公司与众建公司签订,故合同主体应为面包先生公司与众建公司。案涉三份施工合同签订后,众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经面包先生公司验收合格,面包先生公司应按照双方的工程结算价格向众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众建公司向本院起诉后,经双方对账,众建公司与面包先生公司确认目前面包先生公司尚欠众建公司工程余款合计172642元��众建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在本案中扣减其公司在面包先生公司消费未付款的数额3388元,面包先生公司应按照双方对账的结果及时支付工程尾款,其公司至今未付清工程尾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面包先生餐饮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众建装饰工程公司工程尾款1726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0元,财产保全费880元,合计4710元,由被告面包先生餐饮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芳人民陪审员 欧阳秋顺人民陪审员 谢 景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丁  璐校对人:丁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