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1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益飞与徐生梅、上海宇太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益飞,徐生梅,上海宇太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兴化市宇太电器成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财保132号申请人:潘益飞,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申请人:徐生梅,女,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申请人:上海宇太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117893-X,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太阳山路中海XX城小区188弄1单元607室。被申请人:兴化市宇太电器成套厂,组织机构代码56526062-7,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五星村郭东。申请人潘益飞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生梅、上海宇太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兴化市宇太电器成套厂银行存款人民币840万元予以冻结,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徐生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288号绿洲雅缤利小区3号楼13楼2室(一期)房产及沪G×××××宝马X5汽车一辆;被申请人上海宇太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228号2号楼4F房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现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生梅、上海宇太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兴化市宇太电器成套厂银行存款人民币840万元;二、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徐生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288号绿洲雅缤利小区3号楼13楼2室(一期)房产及沪G×××××宝马X5汽车一辆;被申请人上海宇太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228号2号楼4F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颜莉曾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楚涵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