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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400号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308081898A,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大道徐官屯西侧54幢。负责人李永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98060700,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34号1楼。负责人张亮,该公司经理。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撤诉。案件受理费396.48元,由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语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