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涛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涛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306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原告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贞玲,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李涛涛,男,1994年08月06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无法联系被告李涛涛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