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唐福江与昌乐县营丘镇唐家老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福江,昌乐县营丘镇唐家老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5民初3450号原告:唐福江。被告:昌乐县营丘镇唐家老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乐县营丘镇唐家老庄村。负责人:唐振梅,村委负责人。原告唐福江与被告昌乐县营丘镇唐家老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唐家老庄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福江、被告唐家老庄村委负责人唐振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福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树木赔偿款本息合计58860元。事实和理由:1997年,被告因镇村工程修路占用我的园子并损坏了我种植的树木,应赔偿我18000元,被告于1997年10月6日为我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了赔偿的数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加盖被告公章,截至2017年9月6日本息共计58860元,至今未付。唐家老庄村委辩称,认可镇村工程修路的事实,不清楚其他情况。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明条一份,加盖了被告公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及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经质证,被告认可该证明的真实性,认可欠款的数额及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被告对该证明条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被告唐家老庄村委因镇村工程修路占用原告唐福江园子并损坏树木,同年10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条一份,载明:“一九九七年因镇村工程修路占用唐福江园子损坏树木赔偿壹万捌仟元。此款在一年内如无法赔付,一年以后按每元每月壹分计息赔偿。此款和村委有任何经济往来都可抵顶。昌乐县马宋镇唐家老庄村民委员会(盖章)97.10.6号”。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条的行为足以证明其损坏原告树木,双方商定赔偿数额和逾期不付的利息计算方式的事实。被告损坏原告树木,应按约定给予原告赔偿,被告欠款不付,依法应负纠纷的主要责任,故对原告提起的要求被告支付树木赔偿款本金18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以18000元为基数,自1998年10月6日起按每元每月一分的利率即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2017年9月6日,共计227个月,计算得40860元(18000元×1%×227)。该利息计算方式与证明条上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昌乐县营丘镇唐家老庄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唐福江树木赔偿款本息共计58860元(本金18000元,利息408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款63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本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翰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